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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了全面实行依法行政,优质服务,以改进工作作风,提高机关干部素质和办事效率,增强工作透明度,树立公正、廉洁、高效、务实的机关形象,把党和政府的各项侨务方针政策落到实处,湖州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推出为侨服务承诺制度。
一、依据: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》 《浙江省实施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〉办法》
二、服务对象: 归侨侨眷、华侨、华人、港澳同胞。
三、服务承诺:
1、凡来本办办事的单位和群众,本办提供热情、周到的服务,并对需要办理的事项和提出的问题,按政策在一周内给予办理。
2凡需办理归侨侨眷证明,归侨学生、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升学证明,华侨、港、澳同胞的身份证明,在有关证件齐全后,给予及时办理。
3、实行工作代理制(AB制),本办工作人员不但要熟悉本职业务,而且要熟悉其他岗位的业务情况,当经办人外出时,要明确工作代理人,保证工作正常运转。
4、本办所有工作人员实行“亮牌”服务。
5、在接待工作中严格实行“三个一样”,即:生人与熟人一样,初次与再次一样,群众与领导一样。
6、认真办理本办职责范围内的来访,来访落实专人负责,来信原则上在接信后一周内处理,非办职责范围的信访三天内转其他有关单位办理。
四、违诺的处理规定
凡按本承诺制应向归侨、侨眷、华侨、华人,港澳同胞提供服务而未按承诺提供服务的,违反“三个一样”原则,态度冷淡生硬,办事超过承诺时限,本办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作相应处理。对情节较轻的,给予批评教育;对情节较重的,给予内部警告处分;对情节严重的,根据有关规定,给予行政处分,直至辞退。
监督举报电话:(0356)4222525 |